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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淮市监处字〔2021〕83号

防伪方案 发布时间:2024-06-29 19:32:05 1来源:必发888官网登录

  2021年3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在当事人店内查见标称嘉实多机油7瓶、标称嘉实多机油空瓶2瓶、标称美孚机油空瓶1瓶、标称壳牌机油空瓶4瓶,上述产品经初步鉴定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我局当场依法给予了扣押。2021年3月20日我局收到上述产品的《鉴定书》,嘉实多商标合法使用人嘉实多(深圳)有限公司检验判定的结论为:“该批产品是假冒“”、“”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第1672240号,“”商标注册证第832054号)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上海鸿方知识产权咨询咨询事务所出具的检验判定的结论为:“该批机油包装是假冒“壳牌”、“Shell”和“”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证第180730号、第180720号、第904466号)机油物品”。2021年3月31日我局立案调查并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当事人对上述鉴定结论无异议。因该案情的复杂性,2021年4月19日我局依法延长了对上述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机油扣押期限30日。

  经调查,当事人被我局依法扣押的标称嘉实多和壳牌喜力H7机油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机油,上述机油是从蒋源(另案处理)处购进,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机油购销情况是:1.嘉实多极护(规格5W-30,1升/瓶)进价60元/瓶,售价110元/瓶,进17瓶,售16瓶;2.嘉实多磁护(规格5W-40,1升/瓶)进价50元/瓶,售价90元/瓶,进19瓶,售出18瓶;3.嘉实多金嘉护(规格10W-40,4升/瓶)购进价100元/瓶,售价190元/瓶,进12瓶,售出10瓶;4.嘉实多极护(规格5W-30,4升/瓶)进价220元/瓶,售价400元/瓶,进6瓶,售出3瓶;5.壳牌喜力HX7(蓝壳,4升/瓶)进价160元/瓶,售价360元/瓶,进5瓶,售出5瓶;6.美孚速霸(规格10W-40,4升/瓶)进价100元/瓶,售价190元/瓶,进10瓶,售出10瓶; 7.金美孚(规格OW-40,1升/瓶)进价65元/瓶,售价100元/瓶,进12瓶,售出12瓶,当事人共购进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机油81瓶,销售74瓶,被我局依法扣押7瓶,违法经营额13160.00元。当事人没有索证索票,在机油被鉴定为假冒产品后当事人主动采取了召回措施。

  1.嘉实多(深圳)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上海鸿方知识产权咨询咨询事务所营业执照复印件、壳牌品牌国际股份公司《授权书》复印件、五个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及续展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壳牌”、“Shell”、“”)、嘉实多(深圳)有限公司《鉴定书》、上海鸿方知识产权咨询咨询事务所《鉴定书》、谢家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机油为假冒产品的事实。

  2.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检查照片三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机油被依法扣押的事实。

  3.调查询问笔录、采购记录、谢家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机油的数量、价格的事实。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情况。

  2021年4月30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淮市监听告〔2021〕36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鉴于上述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的行为,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行为。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努力配合我局调查取证,且主动采取召回措施,违法经营额13160.00元,符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61】条第三项第1目(1)②“违法经营额在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处以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犯权利的行为成立的,责令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大多数都用在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犯权利的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261】条第三项第1目(1)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被依法扣押的标称“”机油7瓶、标称“”机油(空桶)2瓶和标称“壳牌”机油(空桶)1瓶;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要求,及时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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