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人彭某、任某不合法使用信息网络为施行欺诈等违法违法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不合法使用信息网络罪,应予惩办。在不合法使用信息网络的共同违法中,被告人彭某起最大的效果,系主犯,应按照其参加的悉数违法处分;被告人任某起非必须效果,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分。鉴于二被告人均具有率直、自愿认罪认罚、补偿被害人悉数丢失的量刑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任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分金人民币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