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主题为“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促进高水平发展”。生活中,因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而造成损失的例子不在少数。对此,云安区人民法院以身边的案例释法说理,旨在加强群众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的能力,全方面提升社会公众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
某信息科技服务中心(个体工商户)注册经营着在本地颇有名气的公众号“XX网”。但该信息科技服务中心在未取得厦门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合法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其注册经营的公众号上发表的某篇推文中使用了科技公司通过著作权转让合同依法受让取得的作品A,该推文截止科技公司起诉时已广泛传播,推文传阅度达2280人次之多。
科技公司认为该信息科技服务中心的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其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遂诉至法院要求该信息科技服务中心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赔偿相应的损失并删除涉侵权文章。
为尽快化解双方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云安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科技公司与该信息科技服务中心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某信息科技服务中心立马停止侵犯科技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作品A的行为;某信息科技服务中心赔偿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00元。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除非符合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该案中的微信公众号推文擅自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图片等作品已造成侵犯权利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相应的损失的法律责任。
微信公众号、网站、微博等平台发布的推文往往会插入相关图片、视频来引起读者的阅读兴趣,但有的制作者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或版权意识不足,并未察觉到他们在未取得合法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这一些图片、视频已然侵犯了他人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利用微信公众号、网站、微博等平台发布的图片、视频最好使用原创作品,并注意保留创作原创作品的证明。对于出处难以查询的图片、视频,平台发布者应当谨慎使用,避免因侵权造成不必要的纠纷。对需要引用来源于知名影视作品或者明星的照片、视频的,应当在获得权利人授权后合法使用。
原告A科技有限公司为全球著名的USB闪存盘制造商,拥有“KINGSTON”、商品防伪标识等注册商标使用权,并分别在2002年、2012年核准注册了第20***37号“KINGSTON”商标和第10****66号防伪标识。其中,USB闪存盘的防伪标识在不同角度下看会呈现出颜色的变化。2020年,原告A科技有限公司发现被告赵某丽在其商铺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使用权的商品(在店出售的USB闪存盘防伪标识在不同角度下看没有颜色变化)。原告A科技有限公司认为,被告赵某丽为电子储存设备专营销售商,熟知各种类型的产品真伪及价格,其销售的涉案商品所使用的的商标与原告拥有使用权的注册商标相同,造成消费者混淆,主观上具有侵权故意,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相应的损失等民事责任。
云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A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第20***37号、第10****66号注册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该商标在注册有效期限内,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赵某丽在其商铺销售假冒原告注册商标使用权的商品,该商品的包装上使用的标识与案涉注册商标相同,其行为属于“在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赵某丽立马停止销售侵犯原告A科技有限公司第20***37号“KINGSTON”、第10****6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U盘,并赔偿原告A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
商标是消费的人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重要标志,保护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是推动经济发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但在生活中,有的商家为降低经营成本,在对产品不加以把关的情况下购入明显低于市场行情报价的产品,擅自销售假冒商品,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商户,要切实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做到守法经营、诚信经营,一同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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