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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法小课堂丨微信证据保存攻略来了!

行业案例 发布时间:2024-05-12 10:49:42 1来源:必发888官网登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施行后,微信、微博等记录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那么,什么样的微信记录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呢?那么微信证据保存攻略来了!

  根据微信记录形成的方式,微信证据分为文字微信记录、图片微信记录、语音微信记录、视频微信记录、网络连接和转账支付信息。

  包括微信好友聊天、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文字、发送的文本文件及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等以文字形式存在的信息。此类记录是微信中最常见也是最多的内容,例如常见的“微信借条”。

  包括在与微信好友聊天、发布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时转载、制作、拍摄的图片以及使用的各类表情。

  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发布的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文章中以语音形式存在的信息。

  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过程中、发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时,转载、制作、拍摄的视频。

  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过程中、发表微信朋友圈和微信公众号时发送的网络链接,此类微信记录的最大不同是链接的内容是提前由第三方或者发送方制作的。

  使用支付、转账、红包功能时产生的支付转账信息,这一微信证据类型主要在使用微信支付功能时产生。

  虽然收集证据的方式和程序已有较清晰的规定,但实际生活中,很多人并不熟悉具体操作步骤,仅提供打印件或截图,很可能不被法庭认可。收集电子数据的程序、内容、方式等直接决定了这个证据自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力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

  用于证明其持有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和本人身份的线)提供聊天双方的个人隐私信息界面。

  借助微信号不可更改的特点,并结合个人隐私信息界面中显示的手机号码、头像等信息,固定双方当事人的线)提供完整的聊天记录。

  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在使用终端中只能删除不能添加的特点,对双方各自微信客户端完整聊天信息作对比,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当事人应保存好微信的原始载体以便在法庭上出示,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

  当在法庭上,法官要求出示微信的原始载体、登录软件出示电子证据时,应按以下步骤进行展示,并与固定电子证据形成的图片、音频、视频进行一致性核对:

  (2)在通讯录中查找对方用户并点这里就可以看个人隐私信息,展示个人隐私信息界面显示的备注名称、昵称、微信号、手机号等具有身份指向性的内容。

  (3)在个人隐私信息界面点击“发消息”进入通讯对话框,逐一展示对话过程中生成的内容信息,对文本文件、图片、音频、视频、转账或者发红包内容,应当点击打开展示。

  (4)展示转账信息时,应点击通讯对话框中的聊天详情一一查看转账记录,展示转账支付信息。

  (5)如提供的电子证据属于对话记录的(包括文字、音频、视频),应当完整地反映在对话过程,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不得选择性提供,法庭能要求补充提供指定期间内的完整对话记录;如故意选择性提供对话记录内容,将承担对应的法律后果。

  (1)对于微信内的图片,一定要将图片与其他记录整体进行公证,不建议单独对图片进行保全公证。

  (2)视频具有直观反映事实的作用,通常使用者自行拍摄的视频更有证明力,转载或者制作的视频因为不知道原始出处或者有后期编辑的痕迹,通常证明力不如自行拍摄的视频。在办理保全公证时,要注意对视频形成方式的审查。对此类微信记录宜采取刻录的方式提取和固定证据。

  (3)微信语音作为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但不能作为单独定案的依据。微信语音具备证明效力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保存原始记录;内容须客观、真实、连贯;微信语音中记载的内容清晰、准确,双方就所谈论的问题均有明确表态;由于微信语音存在易改变、难识别等特性,以其单独作为证明依据,有时并不充分,故除微信语音外,还应充分提供其他证据佐证。

  (4)利用微信传输的文件如果不及时保存会失效,还有一些网络链接等,在保全时除上述步骤外,还要保全打开后的文本文件或网络链接内容。单独仅保全下载后的文本文件或者网络链接没办法证实真实性和关联性,可能不会被法院采纳。

  (5)一旦有金钱往来,微信记录必须保存原始记录,仅有截屏会无法证明真实性,转账记录等要注意保留,不要随意删除。发生金钱往来时,第一要注意明确对方身份,第二要明确用途,备注时注明转账用途;第三要保留好记录。此外,还可以辅助电话录音、催款短信、借条等证据,形成相互补充印证的证据链条。

  根据诉讼法规定,在法院审理案件时,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能申请向法院调取。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调取微信证据之前,必须明确需要调查哪方面的内容:微信用户、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的注册信息向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调取;有关微信钱包的账户转账记录向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调取。

  特别必须要格外注意的是,对于微信聊天记录,由于腾讯公司没办法提供用户的聊天数据,法院无法调取。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作时的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作时的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不是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不是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第九十四条 电子数据存在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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